(2014)秀法民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正与罗冬梅,陈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陈忆,罗冬梅,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2153号原告王正,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刘秦飞,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忆,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被告罗冬梅,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人。第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凤翔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5638-8。负责人杨秀国,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诉被告陈忆、罗冬梅、第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正负担。审 判 长 李文雯代理审判员 罗万坪人民陪审员 彭洪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海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