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二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振廷与被告王鑫燃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廷,王鑫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436号原告赵振廷,男,67岁。被告王鑫燃,女,2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廷与被告王鑫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廷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9.00元,免收。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