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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二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振廷与被告王鑫燃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廷,王鑫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436号原告赵振廷,男,67岁。被告王鑫燃,女,2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廷与被告王鑫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廷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9.00元,免收。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