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勇诉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5-2号原告黄勇,男,生于1976年7月27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广安东方街138号。法定代表人邓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诉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勇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以6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以6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健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