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日、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崔××酒后驾驶黑EPS7**白色尼桑轿车,行驶至大庆市龙凤区龙政岗处与齐×驾驶的黑EGC7**红色尼桑逍客车相撞后逃跑,被告人崔××让其亲属崔××顶罪,崔××被公安机关带回后如实供述了被告人崔××让其顶罪的事实。被告人崔××于2014年10月26日凌晨3时到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5mg/100ml。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龙凤分局认定崔××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崔××与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崔××一次性赔偿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齐×对被告人崔××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大庆市公安局(庆)公(刑技)鉴(毒化)(2014)1486号鉴定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崔××、齐×的证言笔录、谅解书、被告人崔××的供述、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25mg/100ml,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邹广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超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