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朱广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广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刑执字第69号罪犯朱广远,曾用名朱少远,男,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广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2012年7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广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朱广远有下列犯罪事实:2011年5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朱广远将被害人武某某(1997年出生)带至KTV内,诱使其饮下大量啤酒,后将被害人带至宝丰县杨庄镇星源宾馆房间内,于5月28日凌晨先后两次强行与被害人武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罪犯朱广远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一次,获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广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广远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平审 判 员 武炳耀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