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花玲与杨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花玲,杨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93号原告杨花玲,女,汉族被告杨明,男,汉族。原告杨花玲与被告杨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花玲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花玲撤回对被告杨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花玲负担。审判员 李 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天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