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知)初字第19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通亚华信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通亚华信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知)初字第19270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2。法定代表人张桂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通亚华信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育芳园小区2-7号。法定代表人周文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版中版公司)与被告北京通亚华信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亚华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版中版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通亚华信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版中版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