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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与孙玉涛、毛绪民、韩玉杰、王钟禹、王福宝、江志勇、李忠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孙玉涛,毛绪民,韩玉杰,王钟禹,王福宝,江志勇,李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松江镇。代表人崔茂明,主任。被执行人孙玉涛,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东江村。被执行人毛绪民,男,汉族,工人,现住安图县两江镇政府农机站。被执行人韩玉杰,男,汉族,工人,现住安图县两江镇海沟金矿。被执行人王钟禹,男,汉族,工人,现住安图县两江镇海沟金矿。被执行人王福宝,男,汉族,工人,现住安图县两江镇海沟金矿。被执行人江志勇,男,汉族,工人,现住安图县两江镇海沟金矿。被执行人李忠欣,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两江镇东江村。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玉涛、毛绪民、韩玉杰、王钟禹、王福宝、江志勇、李忠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安白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7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玉涛、毛绪民、韩玉杰、王钟禹、王福宝、江志勇、李忠欣暂时生活困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0)安白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桂芳审判员  祝顺伟审判员  薛东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