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市徐汇区大华医院、杨少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少峰;上海市徐汇区大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40号申请人杨少峰。委托代理人杨国梁。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大华医院。法定代表人严健。委托代理人沈志莹。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5年1月20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上海市徐汇区大华医院一次性给付杨少峰补偿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少峰与上海市徐汇区大华医院于2015年1月2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