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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丁先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先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4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先成,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1984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0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抓获并羁押,2014年9月2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先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奉法刑初字第0034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丁先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丁先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丁先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丁先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先成撤回上诉。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4)奉法刑初字第003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羽审 判 员  李青春代理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牟其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