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89号原告:王某,开滦马家沟矿退休工人。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