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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民终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祥亮与欧阳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祥亮,欧阳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亮,男,汉族,农民,住抚顺市。委托代理人:刘存山,抚顺市望花区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杰,女,汉族,系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建筑分公司材料员,住抚顺市。委托代理人:周文杰,男,汉族,系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建筑分公司副经理,住抚顺市。上诉人刘祥亮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一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祥亮向一审法院诉称:我于2005年5月开始在高湾农场牛队(现名叫568庄园)种植青菜卖钱。2013年1月,欧阳杰将制砖用的原料堆放在我的3.2亩菜地上,造成我鸡粪损失20车、每车150元,合计3000元。摊涂鸡粪28个工、每个工钱100元,合计2800元。白露葱6畦,每畦可出售500元,合计3000元。越冬菠菜10畦,每畦可出售500元,合计5000元。欧阳杰至今未赔偿我的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欧阳杰赔偿鸡粪款3000元、工钱2800元、白露葱3000元、越冬菠菜5000元,合计13800元,案件受理费由欧阳杰承担。欧阳杰辩称:2010年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已经取得了所开发兴建的乐活568庄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建设项目是经过政府批准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建设用地合法,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项目分公司与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建设了乐活568庄园的建筑工程施工任务,并在建设工地规划红线内,其委托我现场生产加工工程所需混凝土砌块与空心砖,在使用该土地过程中,业已经过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经营生产合法有效。刘祥亮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并种植蔬菜,已违法在先,故不构成其财产侵权,原告诉请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望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自2004年始,刘祥亮开始自行在本案争议土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2010年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始开发建设568庄园房地产项目,并于2013年1月25日与抚顺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包括本案争议土地在内的6147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刘祥亮自称2010年568庄园项目开始建设施工后,568庄园项目一位姓常的保安队长允许继续在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耕种,刘祥亮便继续在该地块种植蔬菜等作物,但未取得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准许文件。另查,2011年9月14日,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568庄园住宅及地下车库工程发包给了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并授权该公司在项目开发期间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建及生产设施。此后,欧阳杰开始在刘祥亮所述土地旁生产空心砖及混凝土砌块,用于辽宁中天建设集团第十五分公司建设工程所需,因生产占用、毁坏刘祥亮所种部分菜地,欧阳杰给付刘祥亮6000元补偿款。望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自2013年1月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568庄园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刘祥亮继续在该公司项目用地范围内种植蔬菜,未取得该公司的授权同意,其耕种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因耕种而产生的收益亦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权益范畴,而欧阳杰占用该土地进行生产,已取得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授权,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刘祥亮所述损害的发生无过错,刘祥亮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刘祥亮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祥亮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鸡粪款3000元、工钱2800元、白露葱3000元、越冬菠菜5000元,共计13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其理由为乐活公司在未取得该地块使用权的情况下将争议地块工程发包给中天第十五分公司,乐活公司发包在先,取得地块使用权在后,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是个人侵权行为。被上诉人欧阳杰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审查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568庄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发包给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授权该公司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施工。欧阳杰占用该土地进行生产已取得属于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授权,对刘祥亮的损害亦无过错。刘祥亮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的判决结果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刘祥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亮审 判 员  杨 锐代理审判员  王向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