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与秦国庆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秦国庆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法定代理人:智学东,职务: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窦胜江,男,系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主任。被告:秦国庆,男,51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诉被告秦国庆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舒兰市细鳞河流域水利管理处承担。审判员 王华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