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楼民吕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元春霞与杨文辉、邓红球合伙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春霞,杨文辉,邓红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吕初字第106号原告元春霞,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委托代理人唐伟明,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文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邓红球,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原告元春霞与被告杨文辉、邓红球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元春霞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元春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春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32元,减半征收3466元,财产保全费3568元,合计7034元,由原告元春霞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人民陪审员  陈金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