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格成、许君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格成。被执行人许君英。被执行人张灿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冻结了许君英银行存款2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格成达成和解协议且按协议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许君英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广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