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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胜平与毕谢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杨甲。被告毕甲。原告杨甲诉被告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甲、被告毕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24日举办婚礼,2008年1月8日在龙凤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14日生育长女,取名毕乙。2010年12月7日生育次女,取名毕丙。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务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尤其是被告喝酒以后,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这种行为导致原告无法过正常的婚姻生活。2012年12月20日,原告在武都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做了绝育手术。2013年正月初六(农历)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外出四川打工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毕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毕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4、武都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节育手术证明书。被告毕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觉得我们之间感情还没有破裂。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恋。于2007年10月24日举办婚礼,2008年1月8日在龙凤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14日生育长女,取名毕乙。2010年12月7日生育次女,取名毕丙。2012年12月20日,原告在武都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做了绝育手术。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正月初六(农历)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执打架,原告独自外出四川打工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毕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毕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4、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当庭答辩。5、武都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节育手术证明书。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两女。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原告独自外出四川打工至今,但因双方分居时间尚不足两年,并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夫妻,双方应多沟通、多交流,以孩子成长为重、珍惜夫妻感情,能够和睦相处,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甲与被告毕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菊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