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艳申请执行李新爱、王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李新爱,王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李新爱,女,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新喜,男,住址同上。系李新爱的丈夫。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新爱、王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新爱、王新喜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新爱、王新喜的银行存款8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扣押或提取其价值相当于8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烽二○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东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