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城执备字第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某乙申请执行杨某乙、杨某、陕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汉中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乙,杨某乙,杨某,陕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城执备字第066-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乙,男。被执行人杨某乙,男。被执行人杨某,男,系杨某乙之子。被执行人陕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汉中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某乙申请执行杨某乙、杨某、陕西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汉中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向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发出(2014)渭城执备字第06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将所欠第三人汉中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欠款653592.5元径付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但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再次发出限期履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还是未能按照通知要求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359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