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仁冬与被告朱广群、刘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冬,朱广群,刘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38-1号原告:李仁冬,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梁允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广,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广群,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漓春,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职工,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冬与被告朱广群、刘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漓春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DP77**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保全,并提供陈发胜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D759**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漓春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DP77**的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函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