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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吕丽芳与吴宝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丽芳,吴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355-3号申请执行人:吕丽芳。被执行人:吴宝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丽芳与吴宝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7)阳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吴宝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宝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将自己所有的已被本院查封之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由其女儿吴雅婷签订,导致该房屋拆迁补偿款打到吴雅婷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五里墩支行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吴宝平之女吴雅婷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五里墩支行银行存���人民币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