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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XX斌与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127-1号申请执行人XX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红军,男,汉族,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XX斌诉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红军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红军在凤翔县农行柳林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红军在凤翔县农行柳林分理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