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家丽与安徽忠阳实业有限公司、关家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60-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丽,安徽忠阳实业有限公司,关家勇,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黄来成,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60-1号原告:陈家丽,女,汉族,1956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袁瑞松,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忠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关宇婷,总经理。被告:关家勇,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利,经理。被告:黄来成,男,汉族,1955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刘杰,男,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丽诉被告安徽忠阳实业有限公司、关家勇、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黄来���、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丽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忠阳实业有限公司、关家勇、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黄来成、刘杰价值7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家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忠阳实业有限公司、关家勇、安徽锦泽工艺品家具有限公司、黄来成、刘杰价值7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瞿永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