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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定民执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钦与被执行人向亚文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钦,向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定民执字第187-8号申请执行人崔钦,男,,住张家界永定区子午路26号。被执行人向亚文,女,住张家界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手巾岩7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向亚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向亚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向亚文在银行的存款26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秦松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