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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意见坚决,为节约诉讼资源和时间,做好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准备。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瑞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子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