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项丽丽与叶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丽丽,叶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48号原告:项丽丽。被告:叶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丽丽诉被告叶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丽丽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丽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丽丽负担。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