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鲁晓杰与陈广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晓杰,陈广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鲁晓杰,女,51岁,汉族,市民。被告陈广君,男,52岁,汉族,市民。原告鲁晓杰与被告陈广君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晓杰与被告陈广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晓杰诉称,2013年6月18日,被告和苏景玉借款2万元,借款到期后,苏景玉借款1万元已经偿还,被告陈广君借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广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被告陈广君辩称,欠款属实,现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被告和苏景玉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据内容为“今借鲁晓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陈广君、苏井玉,2014年6月18日。”借据中有被告陈广君及苏井玉签字捺印。又查明,苏景玉借款1万元已经偿还,被告陈广君借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广君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陈广君向原告鲁晓杰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陈广君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被告陈广君应负偿还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广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立即偿还原告鲁晓杰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广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睿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