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美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美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光明大街甲99号。负责人孟淑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思,丰南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美茹。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