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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孔某,女,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某,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孔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额8000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在银行有账户并采取了冻结措施,现该案件已经和解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