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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智丹与郑州嵩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丹,郑州嵩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智丹。被执行人郑州嵩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保民。智丹诉郑州嵩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郑州嵩鹏置业有限公司于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智丹所购买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号,初始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协助智丹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郑州嵩鹏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智丹于2015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号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智丹(身份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