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与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杨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67号原告: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建明。委托代理人:陶旭明、陈佳豪。被告:杨小平。原告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长徐亦伟,人民陪审员何日辉、何耀俊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佳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从事电镀原材料销售,与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对双方之间的交易进行结算,结算出被告共计有375815元人民币货款未向原告支付。结算当日,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并承诺所欠货款从2014年5月15日起,于每月20号之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万元,所欠全部货款6个月付清;若被告未能按期支付或者未能全部支付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所欠全部货款,并要求其按所欠货款总额月利率2%支付利息。现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375815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小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杨小平尚欠原告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75815元,被告杨小平出具欠条一份。该笔货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杨小平欠原告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75815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758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6元,由被告杨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7226.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xxxxx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何耀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鲍平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