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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李永强、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华,李永强,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华,农民。被执行人李永强。被执行人广西超大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五村岭鸡村国道322线80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志康,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履行款19166.0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96元和执行费29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永强在中国农业银行合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62×××19内的存款14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李永强在中国工商银行合山市支行账号21×××21内的存款14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杨 庆代理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