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住湖南省隆回县。2010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4)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29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国到佛山市禅城区唐园东街某房,盗走被害人郭某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华硕X81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叶某价值人民币1020元的惠普CQ45-203T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黄某价值人民币800元的惠普4416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报案后,接报到场进行现场勘查的民警在房内地板上提取到一枚鞋印。同年9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到被害人陈某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金鱼街某房,用自制工具撬锁入屋实施盗窃,因触发防盗报警器而被人发现。后被告人刘某爬窗逃往202房阳台,被接报到场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刘某处缴获内六角套筒等作案工具一批及其所穿的黑色凉鞋一双。随后,民警从被告人刘某国租住的佛山市禅城区教子村东便大街18号A505房缴获上述被盗的华硕X81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缴回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郭某)。经现场勘查,民警从金鱼街34号502房的主人房地面提取到一枚鞋印。经鉴定,佛山市禅城区唐园东街某房提取到的鞋印是被告人刘某国所穿的左脚皮凉鞋所遗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叶某、郭某、黄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鞋印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刘某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两次(其中一次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碧芳审 判 员 彭颖颖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