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郝继宝与被告乌海市维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继宝,乌海市维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南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郝继宝。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乌海市维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坊,该公司经理。原告郝继宝诉被告乌海市维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继宝的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乌海市维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6月至9月的工资5420元至今不付。原告现诉至海南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工资54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和数额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乌海市维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经营海南区和平小区、和谐小区、黄河小区、锦绣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原告郝继宝系被告乌海市维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雇佣的保安,负责海南区黄河小区的保安工作,每月工资1400元。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6月至9月工资共计5600元,拖欠原告2012年工资200元,合计5800元。2013年8月1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坊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乌海市海南区房产管理局代被告公司垫付原告工资1000元,剩余4800元,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拖欠工资明细表、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对雇佣原告工作和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800元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海市维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郝继宝工资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乌海市维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