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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黄庆利与潘爱武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爱武,黄庆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爱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庆利。委托代理人:刘世水、张水琴。上诉人潘爱武因与被上诉人黄庆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4)温平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潘爱武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爱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建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