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周建武房屋行政补偿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周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冷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满平,男,该区区长。被执行人周建武,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周建武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的冷政征补(2014)第(00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进行了审查。区政府认为,区政府对周建武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的冷政征补(2014)第(00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货币补偿方式。1、房地产价值补偿款:305127元。2、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强制执行前进行现场评估确定。3、搬迁补偿费(二次):3000元。4、临时安置补偿费(6个月):7200元。5、其他:水电、有线、网络等开户3536元;杂房60000元。6、合计人民币378863元,大写叁拾柒万捌仟捌佰陆拾叁元(不含装修构筑物补偿)。二、产权调换方式。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位于城市综合体项目内规划的安置房,户型:83.73㎡,楼层和房号按方案规定确定。1、产权调换房屋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结清差价被征收人补房屋征收部门:(83.73-71.93)×4242=50056元。2、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强制执行前进行现场评估确定。3、搬迁补偿费(两次):3000元。4、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限为30个月36000元。5、其它:杂房60000元。6、合计人民币48944元,大写肆万捌仟玖佰肆拾肆元(不含装修构筑物补偿)。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过渡方式自行过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过渡期为30个月。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房屋征收部门将各项补偿款项在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已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周建武经区政府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补偿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也未领取补偿款和选择产权置换的房屋。现区政府已将补偿款进行公证提存,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维持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判决已经生效,其申请执行的补偿决定书与判决维持的补偿决定书一致,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冷政征补(2014)第(00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和平审 判 员 卞凌峰审 判 员 黄 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