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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执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田秀花与海南华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花,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247-4号申请执行人田秀花,女,汉族。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张林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3)汤执字第247-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存款,现因手续需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