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徐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鄢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金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