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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徐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鄢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金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