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行审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XX计生行政征收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单行审字第58号申请人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世星,局长。委托代理人孟文杰,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闫爱莲,女,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XX、闫爱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单计费征字(2014)54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单计生费征字(2014)54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刘 霞审判员 尤存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国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