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杨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杨志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志刚,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志全,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杨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