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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杨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杨志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志刚,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志全,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与被告杨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