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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戴某霞诉戴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霞,戴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戴某霞被告:戴某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霞诉被告戴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霞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霞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戴某霞负担。审判员  黄小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