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戴某霞诉戴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霞,戴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戴某霞被告:戴某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霞诉被告戴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霞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霞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戴某霞负担。审判员 黄小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