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228号罪犯丁国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1969年7月25日,四川省平昌县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2001年6月罪犯丁国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3月刑满释放;200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3月刑满释放。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巴中刑二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国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该犯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该犯于2010年5月24日送入川东监狱改造。刑期变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120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31年2月5日止。该犯应于2031年2月5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丁国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31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国平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地毯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3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丁国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国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