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王珍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王珍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42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谭爱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在都。被告:王珍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王珍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庾寒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