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倪永鑫与新昌县小将镇五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永鑫,新昌县小将镇五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35号原告:倪永鑫。被告:新昌县小将镇五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昌县小将镇五埠村埠头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叶旭东,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永鑫与被告新昌县小将镇五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永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依法减半收取45元,由倪永鑫负担。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梓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