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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邓龙贵、蔡仕菊等与张小龙、张桂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龙贵,蔡仕菊,邓成山,张小龙,张桂林,张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邓龙贵。申请执行人蔡仕菊,系邓龙贵之妻。申请执行人邓成山,系邓龙贵之子。被执行人张小龙。被执行人张桂林。被执行人张伟利,系张桂林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小龙、张桂林、张伟利的银行存款15132.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泽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