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深圳某某旅游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旅游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53号原告魏某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某六街16号。委托代理人宁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某某中心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丁某。被告深圳某某旅游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黎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75元。代理审判员 钱 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