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中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华,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穆东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中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李振华,男,1976年9月20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现住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电管所北侧。法定代表人穆东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穆东元,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申请人李振华因被申请人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穆东元向其借款400万元,并以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西路与西环路交汇处土地及该土地上所建房屋作抵押。现因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归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西路与西环路交汇处使用面积547.37㎡土地及该土地上所建房屋予以查封(土地证为庆市国用(2014)第4877号)。申请人李振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振华要求对被申请人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西路与西环路交汇处土地证为庆市国用(2014)第4877号,使用面积547.37㎡土地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即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晓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