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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芮建斌与被执行人徐海华、张干修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建斌,徐海华,张干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194号申请执行人芮建斌,男,汉族,1979年5月30日生。被执行人徐海华,女,汉族,1968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张干修,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芮建斌与被执行人徐海华、张干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3571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一、被执行人徐海华应付芮建斌223571元,此款于2015年7月5日前付清;二、芮建斌放弃利息;三、执行费3254元由徐海华负担。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