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郑鹏诉李双旭、自贡富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鹏,李双旭,自贡富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37号原告郑鹏,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李双旭,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自贡富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县。法定代表人廖富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鹏诉被告李双旭、自贡市富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郑鹏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郑鹏承担。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