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平安诉被告朱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安,朱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341号原告:李平安,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学平,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平安诉被告朱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洁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平安与被告朱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平安诉称:2015年8月26日9时左右,原、被告同在本村李宝印家打完麻将后,发生了口角,被告趁原告不备,将原告打倒在地,拳打脚踢,导致原告左眼骨折,脸部、头部、身体软组织多处受伤。住院20余天,原告已向派出所报案。综上,被告故意伤害原告身体,给原告造成极大伤害,至今仍未痊愈。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照片5张,用以证明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医疗费票据一张、门诊票据两张、住院病历一份、一日清单14份,用以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在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门诊检查费483.3元,住院治疗费1817.3元的事实。申请法院调取的盐湖区王范乡派出所案卷中的调查报告、受案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被告询问笔录及在场人段增顺、王高运及李交换询问笔录共19页,用以证实案发当时的情况。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打架当天,原告脸并未受伤,原告提供的照片上的伤不是打架当天造成的。证据2,每日清单,能反映出原告病例上显示的住院20天,不代表此期间内原告均在医院看病。因为其中部分时间没有每日清单,只能说明占用床位而不是治疗。对证据3无异议。被告朱学平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事情起因是2015年3月份,原告和在本村同居人的女儿盗窃了被告儿子朱俊泽的手机,发现后,本着大家都是邻居,朱俊泽没有报案,因手机已被损害无法使用,所以要求女孩赔偿。因为协商未果,原告报警,在民警的协商下原告同意代女孩赔付手机款。但至今原告未赔付,为此事怀恨在心。2015年8月26日晚21时左右,原、被告还有几个村民在李宝印家中打麻将。原告李平安因为上次的事情心怀不满,所以无故挑衅辱骂被告,并发生冲突。原告将被告上衣撕烂并按到在地扭打,还将被告手指咬伤。原告诉状中称被告对其拳打脚踢并造成其左腿骨折,都是虚构的。双方只是小磨擦,很快就被乡民拖开,劝解后就各自回家,所以根本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伤害,更谈不上伤害赔偿。被告朱学平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晚9时左右,原、被告同在本村村民李宝印家打麻将时发生口角。原告朝被告左脸打一拳,被告将原告脸抠伤,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同村居民拉开双方后,原告向盐湖区王范乡派出所报警。次日,原告入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眶内壁骨折,面部多处皮肤划伤、胸部及右脚软组织挫伤。住院20天,同年9月16日出院。原告支付门诊检查费483.3元,医疗费1817.30元,共计2300.6元。2015年9月23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作出行罚决字【2015】02400号、02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李平安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对被告朱学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被告发生口角后,均未能冷静处理,从而导致互相厮打,致原告受伤。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的损失:医疗费2300.6元、误工费1600元(80元×20天)、护理费1600元(80元×20天)、营养费600元(30元×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20天),共计7100.6元,被告承担50%,即3550.3元。原告主张交通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及开支的说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李平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550.3元;驳回原告李平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学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洁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