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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武与被告任永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武,任永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田武,男,生于1990年10月30日,被告任永丹,女,生于1989年4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武与被告任永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武负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双军 百度搜索“”